******修理机构维修能力建设项目(第*包)采购意向公告
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,根据《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******修理机构维修能力建设项目(第*包)采购意向公开如下:
*、项目名称:******修理机构维修能力建设项目(第*包)
*、需求概况:
根据单位建设需要,拟对修理机构维修能力进行建设。
*、公示时间: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**日。
*、采购需求
(*)项目预算:***.*****元。
(*)供应商资格条件
1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***条资格条件:
(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
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
(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
(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
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2.国有企业;事业单位;或成立*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(包括港澳台供应商不可参投)。
3.单位负责人为同*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,不得同时参加同*包的采购活动。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*地址的,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(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)之间存在近亲属、相互占股等关联的,也不得同时参加同*包的采购活动。近亲属指夫妻、直系血亲、*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。
4.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、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,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,未被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。
5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(*)需求明细表:见附件1。
(*)采购意向公开情况及意见建议统计表:见附件2.
*、预计采购时间:****年6月
*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***
电话:***********
注:1.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,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;
2.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下载附件3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,同步将意见建议发至**********@**.***。
3.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、理由充分、实事求是,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。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,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,建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。
3.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,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,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。
4.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,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采购需求和商务要求的参考依据,是否采纳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,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。采购需求、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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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年5月**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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